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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冬季以来,由于雾霾不断加剧和早晚温差增大,使得呼吸道感染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就诊人数明显增加。专家提醒,冬季是疾病的高发期,尤其是阶段性、大幅度、突然性的降温,极易诱发心脑血管疾病。除了注意室内通风和日常保健外,可合理选择健康保障,让保险公司为疾病买单。
目前,市面上的商业重大疾病保险有很多,对于大多数不懂保险的人,如何选择极具性价比的重疾保险呢?
一:产品特色
1:保障范围业内最广:40种重疾+10种轻症+8种高残+身故
2:轻症纳入保障范围,像原位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等
3:赔了还赔:给付轻症后,重疾还赔,且不减少身故和高残的保额
4:保费便宜:首次采用中国人寿重疾发生率表,而不是大众生命表,国内唯一。
5:关爱少儿,最高可买50万元免体检
6:单独核保,不与其它险种累计风险保额,保得轻松
二:投保示例
李先生,为其0岁的女儿购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年交保费2900元,保额20万元,共交20年,其获得的保险利益有:
1:4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重疾),保额20万元
特点:业内大病种类最全最多,前25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
重疾明细: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特定年龄双耳失聪、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心肌病、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脊髓灰质炎、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终末期肺病、严重克隆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持续植物人状态、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严重冠心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1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疾),保额4万元
特点:定额给付,凭诊断报告即可理赔,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轻疾明细:
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特定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特定面积Ⅲ度烧伤、主动脉介入手术、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特定年龄视力受损、严重头部外伤
3:8种高度残疾保险金,保额20万元
4:身故保险金,保额20万元
18岁前:退还保费;18岁后:给付20万元;一生无疾而终,也是给付20万元
注:疾病造成的保险责任,观察期为180天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投保范围
出生28天以上至60岁以下
六:保险期间
终身
七:交费方式
10年、20年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