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未得到及时扣除,在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发现,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进行追补呢?本期学习三分钟以案例形式为您详细解读相关政策。
正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就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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