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行行业信用管理的通知》(惠市房函〔2016〕354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我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区从事房地产中介(包括房地产策划、营销代理,下同)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或门店)应当按规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房管局申请办理机构备案,领取《大亚湾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需到服务覆盖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人员信息,由区房管局进行实名登记、发放人员从业信息卡并关联个人信用二维码。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事中介服务。区内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向区房管局申请换领《备案证书》及办理人员从业信息卡。未办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的,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申请办理机构及人员备案,领取《备案证书》及人员从业信息卡。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未取得人员从业信息卡的个人,不得在我区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人员工作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进人员应在入职后2日内向区房管局申请备案。未办理变更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备案并取得从业信息卡的个人,不得在我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从业人员服务时必须佩戴从业信息卡,实名从业,不得拒绝客户扫描信用二维码信息。区房管局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其机构必须已在我区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书》。对开发企业委托没有在区房管局备案的机构和个人从事中介服务的行为,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对未经备案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严格备案登记准入管理,在诚信系统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况限制其备案。
(六)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与登记、抵押、租赁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已在区房管局备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不得与其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采用《广东省惠州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适用于存量房买卖)》示范文本(附件2),签订居间合同前,需向买方出示房屋状况说明书(附件3),由买方在房屋状况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已阅读房屋查验情况并归档备查。不得在示范文本中增加委托人的责任条款和经纪机构的免责条款,不得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交易行为。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
1、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未经委托的房源信息开展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发布房源信息。签订委托协议时应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留存相关复印件,以确保委托协议真实有效,经房屋权利人到区房管局进行房屋信息核验后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附件3),不得隐瞒房产抵押、查封、纠纷等重大信息。
2、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服务、发布相关房源信息。
3、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从业人员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发布。
4、房屋信息发布后出现成交(注:签订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当事人撤销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等情形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成交、撤销委托、委托期限届满当天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个发布渠道撤除。
5、中介机构不得违规代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由买受人书面确认已查看并归档备查。
(三)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场所公示信息。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息公示栏(附件4),公示下列内容: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2、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人员从业信息卡号、所在部门(分支机构)、职务、联系电话;
3、房地产经纪服务和其他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4、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类型的办理流程;
5、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附件5);
6、;
7、12315消费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8、《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广东省惠州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适用于存量房买卖)》示范文本;
9、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工作
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模板)》(附件5),清晰列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计算方式)等内容,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网签合同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
2、,不得超出经营范围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3、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制定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时,不应将相同或相近的服务设立多个收费名目,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收费,从而达到多收费的目的。
4、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前,应向消费者清晰说明服务收费标准,并予以书面确认,以作为服务完成时的收费依据。
5、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应以任何理由,强迫消费者接受增加服务项目,或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如确有需要调整的,应事前征得消费者同意,并予以书面确认;消费者不同意的,应充分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二手房交易中介服务业务过程中,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人的交易资金。为降低交易风险,避免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欺诈交易,,保证资金安全。
(六)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七)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编造散布谣言,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房屋赚取差价。不得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依托大亚湾区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在线教育及信用平台,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及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提升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区房管、、物价部门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将房地产中介机构编造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赚取房源差价、挪用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业务、违规代理销售、无照经营等七类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重点。对情节严重的,在整改期内暂停中介机构所有门店的业务办理。对投诉率高、整改不力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通过限制或停止网上交易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方式给予处理。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房产管理局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贸易发展局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5日
1、《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广东省惠州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适用于存量房买卖)》示范文本
3、房屋状况说明书(模板)
4、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息公示栏(模板)
5、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