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我国发展改革委员会、,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依法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
(三)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要求物业服务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就是要求价质相符,业主花钱买服务必须买得公平合理,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强调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价值相符,是针对现实物业管理市场情况提出的。
确立物业服务收费与物业水平相适应原则,是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住房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升业主的住房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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