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5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答复上海奉贤区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关于罐装肉松产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时, 明确答复:
“经研究,给与的批复是这样的:生产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应当符合有关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性状及有关指标应当符合GB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规定。,其标签不得宣称适宜婴幼儿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