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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灵武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公告

  • 2019-05-23 18:54:19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 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 灵武市 人民政府批准, 灵武市 2016年9月27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及机构设置的通知》(宁编办发〔 2015〕54号),明确将市县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和监督职责交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承担。2015年10月 28 日, 灵武市机构 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及机构设置的通知》(灵编委发〔 2015〕7号),批准成立 灵武市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市国土资源局挂灵武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负责开展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和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同时,成立 灵武市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我市政府相关部门所属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机构、职责进行整合,撤销原灵武市地籍管理站 ,组建灵武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办理辖区内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 灵武市 辖区范围。自 2016年9月27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 灵武市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则上停止发放。按照国家 “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9月 27 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再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三、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登记,土地及房屋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暂不接受个人申请。

    林地、草原的统一登记时间另行公告。

    四、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办理地点

    灵武市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地点位于 灵武市房屋产权交易 大厅(位于灵州大道西段南侧)。

    灵武市 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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