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有爱还不够》——帮助孩子构建自我。是一本法国著名的亲子教育专著,由精神分析学家克洛德.阿尔莫所著, 作者以一个临床精神分析学家的视角以及大量的临床案例对时下流行的说法:"爱孩子是教育孩子的一切!"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点......
绿房子公众平台在工作日编辑本书的内容,段娟娟老师带领阅读与讲解, 欢迎参与读书与留言讨论!
第三章 未成年人司法被推翻:
受欺骗的儿童
尽管 1945 年条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不是无懈可击的,尤其在 下面两个棘手的问题上:儿童与青少年的司法责任以及他们应受到的 惩罚。
人们经常大肆批驳这部条例,为各种企图推翻它的做法辩解,理由是 它卸除了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使他们逃脱法律制裁。根据那些批评人 士的说法(他们通常是""的支持者), 1945 年条例完全建立在对 青少年理想化甚至天使化的看法,以及家长式司法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 一种普遍不受惩罚的状态。这样的断言显然让人无法认可,但我们能注 意到,这些批评并非元的放矢,它们确实反映出了这部条例的一些内在 矛盾。
.
1945 年条例的内在矛盾
1945 年条例是围绕三个轴线制订的:对儿童时期的认识,与这种认 识相应的对儿童的认识,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儿童过错的特别认识。
儿童时期
这部条例是在一种未成年人法律框架内制订的,后者建立在对童年 的现代观念上:童年是一段延续的时期,是一个过程。
儿童不再像 1810 年刑法典描写的那样是一个"微型版成人",而是一 个成长中的人,童年是实现这个成长的时期。
儿童
未成年人的不成熟性,其"发育未完成"的特点及其"儿童状态"所产 生的后果都得到了法律的重视,体现于法律赋予儿童的地位:他是一个 "尚未"发育完成的人。与成年人不同,儿童"尚未"成为完全的法律主体, "尚未"享有法律主体的所有权利。
在民法上,儿童被认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儿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 担法律责任,而由其父母来承担)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不能进行 "诉讼",而应由其父母代理)。
既然没有给予儿童与成人同样的权利,那么从逻辑上讲,法律也不能 要求儿童承担与成人同样的义务。所以,刑法减轻了儿童的法律责任,或 更准确地讲,刑事责任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逐渐加大。这是根据协调的 标准作出的,因为人们的量刑尺度在儿童享有的民事权利及其担负的刑 事"责任"之间建立了一致关系(指出这一点很重要)。因此民法规定, 从儿童 13 岁开始,对其收养或更改其姓名必须得到其同意。但也是从这 个年龄开始,他就可能受到刑事监禁。
从 16 岁开始,儿童有权申请法国国籍,也可能受到未成年人重罪法 庭的审判(上文已经提到,未成年人法庭作出的判决与成人重罪法庭很接 近)或受到临时监禁。
(未完待续,工作日更新!)
. 佛朗索瓦兹.多尔多《儿童的利益》一书,已开始阅读讲解,欢迎有兴趣参与的伙伴,在绿房子家长儿童接待中心的公众平台回复: 多尔多 , 获得具体报名参与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