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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创|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解读(8)

  • 2019-07-24 03: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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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上)


    原文

    30. ,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解读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结核病等本地重点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2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

    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4

    查阅相关资料,近3年未发生导致实验室污染和工作职员感染的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由院内感染引起重大疫情或导致死亡的事故;辖区出现传染病疫情局部发生时,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防控,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扩散和传播,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5

    、、《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新发传染病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疾病监测、大众健康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原文

    31.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解读
    1

    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要求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0%。

    2

    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工作。


    (1)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2)疫苗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并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3)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3

    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


    (1)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


    (2)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


    (3)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


    (4)实施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5)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应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带儿童接种单位补种。

    4

    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工作,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

    5

    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





    原文

    32. 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解读
    1

    按照《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试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要求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2

    重点做好高危人群健康管理:


    (1)全人群健康管理率达到70%,并逐年上升。


    (2)各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及以上;


    (3)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健康体检制度,至少每2年1次为单位职工提供体检,将慢性病核心指标作为必查项目,并对体检发现的慢性病高风险人群建立档案,实施健康管理。每2年1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体检的单位覆盖率达到50%。


    (4)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数量不少于10个。


    (5)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

    3

    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工作:


    (1)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达到当地调查患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及以上。


    (2)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及以上。


    (3)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及以上。

    4

    开展死因监测、心脑血管及肿瘤发病登记及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健全慢病综合监测系统,为慢病防控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5

    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健康主题公园、健康酒店、健康学校、健康步道、健康小屋、健康一条街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

    6

    重点加强食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落实减盐控油措施。食药监局、工信委负责推进食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开展低盐低油健康食品生产与销售,商务部门负责推进超市等销售企业设立减盐减油食品专柜。



    原文

    33. ,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解读
    1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辖区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与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信息采集等管理工作。开展本地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科门诊建设工作,并在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病房。对于目前尚未建立精神专科医院或未在综合医院设精神科的县(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对口帮扶计划,或指定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2

    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建立逐级“分片包干”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责任制。承担精防机构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对辖区内各区县、乡镇/社区进行划片,将医院内有关医疗人员及防治管理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团队,开展对口指导与帮扶,承担相应片区的疑似患者诊断、随访技术指导、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培训、技术督导与质控等公共卫生任务。开展流浪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要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在管患者人数/辖区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100%。(在管患者为每年至少有一次完整随访记录的患者,以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中的人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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