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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离异夫妇协议离婚时房子留给女方和儿子,儿子病故前夫反悔来争房

  • 2019-04-25 21:23:31


  • 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前夫想着以后房子是会留给儿子的,就把房子l留给了女方和儿子。等到儿子因病离世,前夫又不乐意了......


    一对夫妇, 因感情破裂,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切财产归女方和儿子所有。后因儿子病故,男方反悔, 欲分得双方婚姻存续期内修建的住房等财产的一半。昨(27)日,, ,经过调解,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儿子病故 前夫反悔

    马天兵与陆芬芳曾是一对夫妇,婚后生育一子,名叫马宝宝。在婚姻存续期内, 马天兵与陆芬芳修建了一幢占地面积为60多平方米的房屋, 房屋为砖混结构,一楼一底。此外,两人还共同修建了猪圈、灶屋等。后来因为种种原因,陆芬芳与马天兵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儿子跟随母亲陆芬芳生活, 一切财产归陆芬芳和儿子马宝宝所有。此后,马天兵净身出户。


    原本马天兵与陆芬芳离婚后各自组建了幸福的家庭,再无纠葛,相安无事。不料,2013年,两人的儿子马宝宝不幸病故。此后,马天兵心想,原来约定将房子分给陆芬芳和马宝宝,考虑的是房屋终归自己的儿子能继承,但现在儿子去世了,岂不是便宜了陆芬芳和她现在的丈夫?自己当年辛辛苦苦修的房子,不能这样拱手让给外人。


    于是在2015年底,马天兵找到陆芬芳交涉,提出要分得原有那套住房的一半。


    而陆芬芳离婚后, 为了解决房子漏水的问题,在那座楼房上加盖了一层,并和现在的丈夫居住在该房屋里。


    得知马天兵的意图后, 陆芬芳表示,原先与马天兵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依照该协议,她对这套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因儿子马宝宝病故,马宝宝享有的另一半份额应由马天兵与陆芬芳各分得一半,所以马天兵只能分得这套房子四分之一的份额。对此,马天兵坚决不答应,还提出,如果陆芬芳不把房子给他分一半,他就拖家带小回来住。


    女方起诉

    陆芬芳想到与前夫对房屋的分割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只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016年4月, , ,另四分之一的份额归马天兵所有。


    , 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陆芬芳在法庭上诉称, 当初她与马天兵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全部财产归她和儿子所有, 虽然后来儿子病故, 但原先与马天兵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继续有效, 儿子那一半她和马天兵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加上继承的份额,她应该享有这套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而被告马天兵只能分得这套房子四分之一的份额。


    被告马天兵辩称,虽然他与陆芬芳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但该协议明显不合理,当初他是考虑儿子的利益才同意签订的,现在儿子因病去世了,离婚协议应该无效,。


    化解纠纷

    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组织马天兵与陆芬芳进行了调解。法官指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 虽然双方的儿子病故,但离婚协议不能变更,仍然合法有效, 只能在协议的框架内对财产进行分割。


    经法官细心讲解,马天兵明白了法律不是儿戏,当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能轻易改变的道理,于是表示愿意接受法官的调解。


    7月22日, , 马天兵与陆芬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共同修建的砖混结构2楼1底房屋、猪圈、灶屋、厕所等,由陆芬芳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被告马天兵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离婚后加修的一层归陆芬芳享有全部份额。(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有别于普通合同须慎重签订

    律师雷震:。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的情况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举动。但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 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所以,律师在此劝告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