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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整来200万债务要求共同承担

  • 2019-04-10 23:56:21

  • 因感情破裂,妻子诉请离婚,要求平分财产,为保住财产,丈夫“整来”近200万元的债务,要求妻子共同承担。近日,,被告李先生的诉请被依法驳回。

    原告齐女士诉称:2006年与被告李先生因跑客运相识,二人皆属离异。相识前各人带一子生活,相识不久后,既以夫妻名义同居,2009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一辆中巴客车,经营运输,后又将中巴车卖掉后,又购买了一辆小越野车。2011年被告又结识了其他女人,并与其同居生活,这之后不久被告一直闹离婚,并想一次性拿150000元与自己了结婚姻,原告对此并不认同,为此一直争吵不休,导致感情破裂,夫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上半年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李先生离婚,并依法分割拆迁安置房和其他财产。

    被告李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并未与其他人同居;离婚过错在于原告,被告长年在做工程挣钱,原告在家无所事事,还经常与其争吵;原告所说中巴车运营不是事实,越野车也并非被告所有;原告所提房屋系被告个人拆迁安置房为婚前财产,原告并无资格分得,且该房屋现已出售给他人,用于还债了。

    李先生为了证明婚后,原、被告夫妻不但无财产可分,还债务缠身,又当庭请出了五位证人出庭作证,列出了天价债务194000元,证明与原告婚后,从事砂石及土方工程等业务而欠款,现这笔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当承担一半。

    忽然冒出这么一大笔债务,原告齐女士在法庭上失声痛哭:认为被告为多分得安置房,骗自己结婚,现目的达到,又急于甩自己;这些债务自己均不知情,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是被告怕离婚时平分财产才搞来这么多债务,自己不应当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相识,相识前双方均离异。2006年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8月份补办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及原告之子一直租房居住。因被告婚前所有的位于舒城某村平房需拆迁征收,被告与与舒城县某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1年12月29日、2012年元月8日,被告与舒城某区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并购得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安置房二套,分别是17幢301室、19幢309室。2012年5月、2013年7月2日,被告私自这两套拆迁房转卖。

    ,原、被告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予以同意,依法应准许离婚。被告辩称有夫妻共同债务194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告与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所提出的巨额外债,原告并不知情,且被告所从事经营砂石等业务于双方结婚之前,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参与经营,被告辩称系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此债务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房二套,系拆迁安置房屋,根据安置协议,此二套房屋系原、被告及原告之子三人共同所有,每人均享有65平方米的份额。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将其中一套归其所有,因该房屋已由被告擅自出售他人,并由他人实际占有,本案中无法处理,原告应另案诉讼解决,准予离婚,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债务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