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存在下列五个方面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予调整。
(一)遵纪守规方面
1.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2.、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损害党和国家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在领导班子中搞一团和气、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导致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跟组织讨价还价,造成恶劣影响的。
4.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作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严重的。
(二)履职尽责方面
5.思想观念、能力素质和性格特点与任职岗位不匹配、不适应,较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的。
6.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懒政怠政、推拖等靠,精力不集中、工作不在状态,对上级决策部署不学习不研究,对新形势新情况不敏感不明了,不能按要求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贻误机遇、影响发展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7.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能坚持原则,缺乏干事创业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在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明哲保身,不敢担当,经不住考验的。
8.宗旨观念不强,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囿于部门利益,明通暗卡,人为设置障碍,能办不办、该办不办的。
9.虚报浮夸、欺上瞒下,谎报政绩、隐匿问题,为自身或者利益相关人骗取利益、荣誉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10.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在全省相应类别内排名在后10%、综合分析评价较差班子中的主要领导,以及分管工作连续两年处于落后状态的领导干部。
(三)群众认可方面
11.巡视机构在巡视中发现群众意见大、反映问题多、班子不团结,有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况的。
12.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13.年度考核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的。
14.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试用期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四)作风品行方面
16.群众意识淡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17.缺乏艰苦奋斗精神,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品行不端,情趣不健康,追求低级趣味,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方面
1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20.干部档案造假,以不正当手段更改年龄、党龄、工龄或者获取学历、学位、职务、职称、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等相关利益,情节严重的。
21.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应综合分析研判干部情况,区分不同情形,采取
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
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