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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调整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

  • 2019-12-11 01:29:53

  • 7月15日证监会发布会重要内容:
    1、 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 调整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
    3、 海航基础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合规
    4、 修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暂行办法》并征意见
    5、资管“八条底线”上升为规范性文件 结构化产品“新老划断”
    6、 公布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7、对五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8、
    9、 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指出,日前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今年8月13日起实行。

    本次《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
    二是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
    三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等;
    四是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
    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
    调整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指出,证监会日前调整了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由现行的申请人先组建公司并通过证监会现场检查后,证监会再批准设立, 修改为证监会先批准设立,随后申请人组建公司并通过现场检查后再开业。

    邓舸指出,这有利于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规范发展,下一步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海航基础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合规
    近期海航基础重组方案获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据此方案,海航基础将通过配套融资募集资金160亿元。而前期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指出,2016年2月22日海航基础召开股东大会并表决通过重组上市方案,6月7日并购重组委通过了海航重组上市申请。

    随后的6月17日证监会就《重组办法》征求意见,对新旧办法的过渡期作出安排,即修改后的《重组方案》发布生效时,重组上市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审核,其他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而海航基础本次重组上市方案已经于今年2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当按照原来的《重组办法》规定。其他12家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核的重组上市方案,也原则上按照原规定。

    邓舸指出,另有十多家即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组上市方案,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发布生效时,若上述公司的重组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则上均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和审核。
    修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暂行办法》并征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日前证监会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征求意见。

    较之前的规定,《办法》主要修订处为: 一是删除了保障基金规模具体标准的规定;二是对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仅做原则性安排;三是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由季度缴纳调整为年度缴纳。
    资管“八条底线”上升为规范性文件 结构化产品“新老划断”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介绍,证监会日前 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下称《规定》)。

    《规定》是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实践以及前期近一年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发布的。可以说, 此次《规定》的颁布,标志着对资管类业务的规定,从行为细则上升到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提高了法律效力,增强了对机构的约束力。

    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公布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指出,证监会日前确定并公布了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主要体现的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整体状况。

    2016年全行业125家公司全部参与了分类评价,其中30家为资管子公司或投行子公司,按规定与其母公司合并评价,实际评价主体为95家,评价期间为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
    对五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在例行发布会上通报,日前证监会对五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其中包括两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两宗内幕交易案、一宗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操纵市场案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指出,,这对于进一步推动双方在证券领域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迄今,中国证监会已经与5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64个证券合作谅解备忘录。
    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据证监会网站7月15日消息,,证监会正在组织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相关立法程序尚需一定时间。为保障过渡期内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有效衔接,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过渡期内落实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

    公告明确,对于已办理或者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按照证监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信息报告、信息保存等相关义务时,应当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为准,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明;对于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证监会将严格依照相关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根据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网内容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