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廉洁政府,按照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我县已编制了《旬阳县县级部门和镇权责清单目录》、《旬阳县政府部门和镇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旬阳县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旬阳县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目录》),现进行公示。由于本次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时间紧,所涉及内容量大面广,不免存在不够全面和不够准确之处,我们将在今后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过程中逐步完善,欢迎社会各界对《目录》中各项职权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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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播报权责清单单位:
旬阳县国土资源局、 旬阳县环境保护局
未完待续~~关注越多,收获越多!
旬阳县国土资源局权责清单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2 | 行政许可 | 农村建设用地许可 |
3 | 行政许可 |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审批 |
4 | 行政许可 | 县级矿产资源开采(含矿产资源开采、采矿权的变更、延续、注销)审批 |
5 | 行政许可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
6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
7 | 行政许可 | 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审核 |
8 | 行政许可 |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项目用地审核 |
9 | 行政许可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 |
10 | 行政许可 | 县属权限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
11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进行地质勘查或者超越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变更委托的勘查单位,不按期登记备案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报表、进行年检,拒绝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的指标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应缴费用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拒不治理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转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合作,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
52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不按期存储保证金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7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81 | 行政强制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
82 | 行政强制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强制。 |
83 | 行政征收 | 统一征地 |
84 | 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85 | 行政征收 | 采矿权使用费征收 |
86 | 行政检查 | 土地管理和监督检查 |
87 | 行政检查 | 土地调查 |
88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
89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调查 |
90 | 行政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
91 | 行政检查 | 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
92 | 行政检查 | 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 |
93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监督管理 |
94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95 | 行政确认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责任认定 |
96 | 行政奖励 |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97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
98 | 其他类年检 | 采矿许可证年检 |
99 | 其他类备案 | 采矿权出租备案 |
100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
101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产业用地备案 |
102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及验收 |
103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04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查 |
105 | 其他类其他 | 征地补偿费的收取与管理 |
106 | 其他类其他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 |
旬阳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审批 |
2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核发 |
3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4 | 行政许可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审批 |
5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
6 | 行政许可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审批 |
7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
8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 |
14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2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行为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作业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对排污者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
8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妥善处理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射线装置的调试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调试,导致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尚未造成辐射事故的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或者转让射线装置的,购置或者转入单位、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或需要委托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建设单位未办理登记、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监测、报告的处罚 |
108 | 行政处罚 | 对熔炼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备辐射监测装置的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对石油开发单位将废水外排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法在堆煤场、排矸场以外堆放煤炭、煤矸石的;采油井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和防洪渠道的,或者未设置防渗漏的油污回收池、排污池的,或者掩埋作业中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运输、装卸、储存煤炭未采取防扬散、防抛撒等措施,或者运输石油、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未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散落措施;堆放含油垃圾、泥浆、煤渣、煤矸石和其他有毒有害物未采取防止水体污染措施的,或者在废弃矿坑、渗坑、裂隙和沟渠中储存、排放含油废水、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物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对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管理不当,或者未对含有毒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泥浆、岩屑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线管理不当发生管线断裂、穿孔导致泄漏,或者天然气选点测试放喷未按规定与居民区、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或者随意排放伴生气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11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
11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需备案而未备案;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
12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124 | 行政强制 | 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要求处置危险废物、不按要求治理水污染、不按要求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履行 |
125 | 行政强制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对有关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
126 | 行政征收 | 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征收排污费 |
127 | 行政检查 |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的现场检查 |
128 | 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 |
129 | 行政检查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 |
130 | 行政检查 | 对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组织现场核查(除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 |
131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132 | 其他类备案 | 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 |
133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建筑企业夜间施工审批 |
134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135 | 其他类 行政调解 | 对单位和个人因污染引起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调解 |
136 | 其他类其他 |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